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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曾任不同進用依據之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如屬同年度、同機關學校之「連續」年資者,得合併採計提敘俸級。

為利各機關實務運作,配合一併調整得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提敘,溯自115年8月2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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