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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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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6、9條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14年11月12日考臺銓一字第11400043161號、院授人培揆字第11400028512號令修正發布
有關非現職人員(含停職人員)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訓練時,各機關(構)學校不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先行派代。
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所稱「現職機關」及擬調任「其他機關」之所在地,得以當事人於該機關實際任職之辦公場所所在地予以認定與子女實際居住地是否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
大陸委員會/公務員赴中國大陸相關訊息專區
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施行日期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會同修正發布
教師請假規則業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
考試院114年9月25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重行規範指名商調之函 商程序。
「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業經教育部114年7月16日令修正發布
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一案
銓敘部修正「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並自114年7月3日生效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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