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修正「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並自114年7月3日生效一案。
茲據教育部114年7月8日函,旨揭注意事項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經機關擇定外補,自函商原服務機關之日起至人員到職前,期間達1個月以上者,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之規定。
二、增列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代理期間未達1個月,但與留職停薪期間接續合計達1個月以上,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出缺人員業務之規定。
三、增列薦任以下主管人員有特定情形離開崗位期間,其所遺業務由現職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現職非主管人員之業務,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之規定。
四、依旨揭注意事項之代理,改由各機關自行列冊管理。
一、增列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經機關擇定外補,自函商原服務機關之日起至人員到職前,期間達1個月以上者,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之規定。
二、增列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代理期間未達1個月,但與留職停薪期間接續合計達1個月以上,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出缺人員業務之規定。
三、增列薦任以下主管人員有特定情形離開崗位期間,其所遺業務由現職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現職非主管人員之業務,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之規定。
四、依旨揭注意事項之代理,改由各機關自行列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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