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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各項訓練師資審議要點」第4點、第5點,業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修正發布,並自114年3月20日生效

本要點自104年4月13日訂定發布後,曾於105年至107年間3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107年1月18日修正施行,為期各項訓練師資資格貼近受訓人員擬任職務實務,適度調整授課講座及專題研討成績評量講座之資格條件,爰修正本要點第4點、第5點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4點: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及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之授課講座資格,必要時得遴聘績優之薦任第九職等主管或相當職務人員之規定。
二、修正第5點:修正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及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專題研討」之成績評量講座,應遴聘政府機關(構)學校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擔任,並配合刪除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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