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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本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誤犯法令,檢送本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重要注意事項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一、 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服務法之適用,如有違失,亦可能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懲戒。
二、 為避免本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誤犯法令,本室彙整相關兼職法規、申請差假應注意事項及赴大陸地區重要須知等規範,編製「本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重要注意事項」,並公告於本室網頁「法規宣導」項下,供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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