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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令以,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且未經登記或立案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銓敘部邇來迭接獲公務員詢問其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職務究應如何適用服務法第15條規定疑義,經該部審慎研議,以非營利團體不論是否經登記或立案而組成,兩者本質相似,基於相同事件應作相同處理之原則,公務員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職務,應依服務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1130513部法一字第11357037032號函及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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