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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新制施行後,如有曾任依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公營事業人員、公立學校代理兵缺或義務役軍職等年資,請依規定於法定期限5年申請補繳退撫�
為確保教職員退撫權益,退撫新制施行後,如有曾任依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公營事業人員、公立學校代理兵缺或義務役軍職等年資,請依規定於法定期限5年(107年7月1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後修正為10年)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教育部106年11月8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37646A號書函)
1061113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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