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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106年4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060053812號函

有關附設進修學校之公立學校,編制置護理師(或護士)職務且現職護理人員2人,如須分別配置於日、夜間執勤,其中1人有請假等非出缺情形未達1個月,得約聘或約僱具有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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