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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106年3月27日臺教人(二)字第1060039788號函
教育部106年3月27日函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有關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下簡稱約僱辦法)以年度契約定期約僱之人員,於因安胎事由請假及請流產假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同意放寬得再進用約僱人員代理其職務。
教育部函.xps
人事行政總處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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