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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考試院於105年4月21日會銜發布施行之「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第4條修正條文

一、教育部105年5月6日函知行政院函,有關「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第4條修正條文一案。
二、查上開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係於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一日訂定發布施行。
三、行政院為放寬研究人員得兼任新創公司之職務,以擴大研究人員投入及協助衍生新創事業之效益,爰增訂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及專任研究人員,其為新創公司主要研發技術提供者,經其任職學校同意,並得兼任新創公司董事,以落實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之立法意旨。另為免研究人員長期投入新創公司經營,對研究本職可能造成影響,定明兼任新創公司董事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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