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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為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得於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期間1/3以上後,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其他機關服務,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
銓敘部部民國112年5月29日部法三字第11255794071號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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