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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重申教師依教師請假規則申請身心調適假,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
教育部業於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增訂教師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且毋須檢附證明文件,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請各主管機關及學校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不得另行增設其他給假限制,以建構友善的校園職場環境。
教育部 書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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