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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教育部 書函.pdf
Attach1-行政院 函.pdf
Attach2-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pdf
Attach3-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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