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轉知教育部111年9月1日臺教人(二)字第1110084768號函

有關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以及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約聘(僱)之職務代理人員,於產前假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且人事費尚可勻支時,同意放寬得分別再進用聘用人員或約聘(僱)人員代理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