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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第9條規定之解釋令
解釋令略以,公立大學校長任期屆滿新任校長尚未就任前之代理事宜,大學法第9條未有明文,係由各校於組織規程定之。惟代理校長產生方式各校規範不一,為確保公立大學校長任期屆滿新任校長尚未就任前學校校務正常運行,學校未能依其組織規程產生代理校長報學校主管機關同意前,其學校主管機關得指派適當人員,於新任校長就任前,暫行代理校長職務。
1090210教育部臺教人(二)字第1090013174C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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