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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07年10月8日函,教師之兼職應確執行「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對於違反規定之案件,各校應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會議進行審議�

教育部107年10月8日函,有關公立學校專任教師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者,各校應確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避免造成教師違反相關兼職規定。各校對教師之兼職應確執行「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每年定期評估檢討之規範,對於違反規定之案件,各校應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會議進行審議,並視情節為適當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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