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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銓敘部書函,符合追溯適用公保年金之被保險人如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申請改領養老年金給付。

說明:

一、公保法第48條修正草案業經總統於本(104)年6月17日公布,擴及「被保險人適用之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定有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但法定機
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不適用之)」,並溯自103年6月1日起適用。


二、為使相關機關(構)學校能及早因應公保法第48條有關擴大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年金適用對象相關修正之實施,本部業以104年6月2日部退一字第1043983767號通
函及同年月25日部退一字第1043989629號通函請預作準備。

三、茲以上開公保法第48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應為本年6月19日)近期將由考試院會銜行政院公布;符合追溯適用公保年金之被保險人如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須於本次修正條
文施行後6個月內(即本年12月18日以前)一次全數繳回承保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以下簡稱臺銀公保部),始得申請改領養老年金給付。為保障所屬被保險人之請領年金權益,爰請再次轉知所屬除預為籌措溯及發給超額年金給付之財務外,應於清查適用公保年金人員後,通知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之被保險人儘速備妥原領之一次養老給付金額,俾俟本部及臺銀公保部分別就法制部分與實務作業通函各相關機關(構)學校後,轉知被保險人提出申請。有關公保年金請領書表等相關表件,臺銀公保部亦將於施行日期公告後2日內上載於臺銀網站(http://www.bot.com.tw/GESSI/Pages/default.aspx),屆時請通知被保險人下載填列,並儘速配合辦理請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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