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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送總統府秘書長函請推薦符合《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1項規定應具備資格,且無《法官法》第6條各款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

教育部函送總統府秘書長函請推薦符合《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1項規定應具備資格,且無《法官法》第6條各款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事之大法官人選一案原函影本1份,請於104年3月13日前逕向總統府「民國104年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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