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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第4條、第5條、第6條條文,業已修正發布

轉知內政部函以,「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第4條、第5條、第6條條文,業經該部以115年2月25日台內移字第11509305641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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