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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4點,並自中華民國115年3月1日生效一案
教育部 書函.pdf
附件1-內政部 函.pdf
附件2-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pdf
附件3-赴大陸地區申請表.pdf
附件4-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odt
附件5-赴大陸地區申請表.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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