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 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