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
行政院秘書長114年5月19日函,為避免中國大陸混淆我國人國家認同,爰基於下列理由,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摘述如下:
一、中國大陸對臺灣人民發放居住證,目的在製造管轄臺灣之假象:中國大陸於107年發布「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開放臺灣人民申領居住證,其目的係以臺灣人民視同未來將在中國大陸設籍定居、取得身分證之公民,提前進行公民管轄及戶口管理。居住證係中國大陸以提供公共服務,將臺灣內國化、地方化,製造臺灣內部存在大量中國大陸公民之狀態,其目的在鋪墊如欲對臺採行非和平手段,可將臺灣內部已有相當數量願接受其管轄之公民為理由,對國際主張擁有合法管轄臺灣之權力。
二、軍公教人員依法負有效忠國家之義務,並應遵守國家政策及法令:按「國防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及其他各有關法令,均規定軍公教人員應效忠國家或負有忠誠義務,而為我民主自由憲政運作之基石。又按照陸方規定,申領持有中國大陸居住證須於中國大陸求學、工作或居住一定期間,爰申領持用該證與我國現行法令,要求軍公教人員對國家忠誠義務,顯然相悖。
一、中國大陸對臺灣人民發放居住證,目的在製造管轄臺灣之假象:中國大陸於107年發布「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開放臺灣人民申領居住證,其目的係以臺灣人民視同未來將在中國大陸設籍定居、取得身分證之公民,提前進行公民管轄及戶口管理。居住證係中國大陸以提供公共服務,將臺灣內國化、地方化,製造臺灣內部存在大量中國大陸公民之狀態,其目的在鋪墊如欲對臺採行非和平手段,可將臺灣內部已有相當數量願接受其管轄之公民為理由,對國際主張擁有合法管轄臺灣之權力。
二、軍公教人員依法負有效忠國家之義務,並應遵守國家政策及法令:按「國防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及其他各有關法令,均規定軍公教人員應效忠國家或負有忠誠義務,而為我民主自由憲政運作之基石。又按照陸方規定,申領持有中國大陸居住證須於中國大陸求學、工作或居住一定期間,爰申領持用該證與我國現行法令,要求軍公教人員對國家忠誠義務,顯然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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