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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服務於行政機關致註銷原領有之執業執照者,於行政機關之服務年資,得否併計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年資案

案係銓敘部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專技人員),指經下列各種考試及格人員,並符合各該專業法規執業資格規定者:……二、……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人員。……」之修正說明意旨,專技人員依各該專業法規規定取得執業資格後,嗣任職於行政機關,囿於各該專業法規或其他法律(如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須註銷其執業資格者,其於行政機關服務之工作經歷,須經各該專業法規主管機關認定屬該專業法規或其主管機關所定執業範圍,始符合前開條例第3條規定。因此,各機關遴選之專技人員,如有服務於行政機關致註銷原領有之執業執照者,其執業執照被註銷後於行政機關之服務年資是否屬該專業法規或其主管機關所定執業範圍,請於遴選前先洽各該專業法規主管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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