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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送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並自113年8月26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請假赴港澳,應依各類人員請假規定辦妥請假手續。不論請假或於例假日赴港澳,均應於行前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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