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行政院所屬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遴聘要點」第三點、第五點,並自112年11月1日生效
一、各機關依國營事業遴聘要點或「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規定,辦理遴派(聘)主管機關人員兼任所屬國營事業轉投資之民營事業董、監事或職務上具直接監督關係之公務員兼任所屬國營事業機構、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董、監事案件時,應檢具檢查表,核派機關首長並於該表簽名確認。
二、依據上開要點第三點、第五點規定略以,本要點所稱公務員,指各機關(構)、公立學校及事業機構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給之人員。但不包括軍職人員及公立學校教師。又遴聘公務員兼任事業機構董、監事者,公立學校以簡任職務以上人員為限。
二、依據上開要點第三點、第五點規定略以,本要點所稱公務員,指各機關(構)、公立學校及事業機構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給之人員。但不包括軍職人員及公立學校教師。又遴聘公務員兼任事業機構董、監事者,公立學校以簡任職務以上人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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