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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專技轉任條例)等法規之修正或廢止,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及該總處相關函釋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醒各機關進用專技轉任人員相關事項,自113年1月1日起即應依專技轉任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二、原人事局92年4月18日局力字第0920053566號函等12則函釋及其他原人事局及該總處歷次有關專技轉任相關函釋與法規未合部分,亦自113年1月1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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