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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並自112年11月29日生效

一、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112年11月29日生效,本原則係行政院為防範該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各機關應適時運用多元管道,例如於公開場合、訓練課程、機關內部網站或電子郵件公告等方式,宣導有關法令規定,以強化公務員正確守法觀念。
二、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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