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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於110年4月21日上午10時至下午3時30分,辦理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行政人員代表候選人推選作業,請本校編制內職員、稀少性科技人員、駐衛警察及舊制助教踴躍投票。

一、行政人員代表候選人參照本校102年辦理校長遴選之推選方式,由本校全體行政人員(編制內職員、稀少性科技人員、駐衛警察及舊制助教)以實體票選方式推選3人產生:
(一)投票時間:110年4月21日(星期三)上午10時至下午3時30分,逾時視同放棄。
(二)投票地點:臺北校區行政大樓7樓行政會議廳及桃園校區弘毅樓118會議室,兩校區同仁分開投票。
(三)推選及被推選資格:投票當日為本校現職且支薪之編制內職員、稀少性科技人員、駐衛警察及舊制助教。
(四)領票方式:本人親持本校服務證或足資證明身分證件到場領票。
(五)票選方式:每人至多圈選3人,超過視為廢票。
(六)投票期間請全程配戴口罩,並與他人保持社交安全距離。
二、票選結束即採視訊方式依序辦理桃園校區及臺北校區開票作業,由人事室工作人員負責唱票計票,並請校長自本校行政人員中指派主持人及監票人(臺北校區主持人及監票人各1人;桃園校區監票人1人)負責、協助開票,並歡迎同仁到場觀看。
三、依得票數多寡依序產生行政人員代表候選人3人,如前3高票者均為同一性別,則須由另一性別得票數最高者遞補成為第3人;如有2人以上得票數相同且並列超過應推選人數時,由主持人抽籤決定之。
四、行政人員代表候選人按票選結果(得票數相同者按姓名筆劃多寡)依序填入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行政人員代表候選人名冊」併同其他各類代表候選人名單送校務會議推選產生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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