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Menu
回北商首頁
回本室首頁
ENGLISH
本功能需使用支援JavaScript之瀏覽器才能正常操作
首頁
法規宣導
國立大專校院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尚不得以「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身分,兼任地方行政法人董事職務
國立大專校院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尚不得以「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身分,兼任地方行政法人董事職務
教育部函釋(不得兼任地方行政法人董事).xps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