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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修訂第1點、第5點、第6點及附表

有關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1點、第5點、第6點及附表,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本次修訂重點為:

第1點:公務人員當年具有十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超過十日之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 假十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原規定為14日)

第5點:為便利公務人員使用國旅卡 ,並減輕機關查核成本,故放寬國旅卡消費應與休假勾稽之限制,取消須配合使用國旅遊刷卡之請假規定。

第6點:考量國旅卡消費之核銷已無須再勾稽休假,爰刪除該點第一款規定,並將現行第二款、第三款調整為第一款、第二款 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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