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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訂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有關本次修訂重點如下:

一、公務人員使用國旅卡刷卡消費日不限於休假日。
二、應休假(強制休假)天數規定由14日修訂為10日,休假補助費仍為16000元,未達10日休假資格
者,休假補助費以每日1600元計算。
三、放寬自行運用額度使用對象:公務人員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因身心障礙、懷孕或重大傷病,於當年度
確實無法參加觀光旅遊,經服務機關認定者,當年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
四、照顧初任、再任或復職人員:公務人員當年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2日,酌給相當2日之休假
補助費(3200元),屬自行運用額度。
五、珠寶銀樓業及儲值性商品納入補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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