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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擬兼任機關(構)、學校、法人、事業或團體職務,如有經提名選任之需要,仍應於選任前經學校核准

教育部108年7月22日函,有關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擬兼任機關(構)、學校、法人、事業或團體職務,如有經提名選任之需要,仍應於選任前經學校核准一案。
教師兼職如須經兼職機關(構)、學校、法人、事業或團體提名選任之前置作業程序者,於應邀提名選任該等職務時,即應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未獲選任該等職務時,亦應通知學校,以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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