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教育部函送行政院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四點,並自113年9月4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修正說明:為落實中央公教人員申請災害貸款,經參酌其他同性質災害貸款所附受災證明文件等相關規定,爰修正本要點第四點有關申請災害貸款之出具證明規定,將第一項第三款公教員工居所因遭遇水災、火災、風災、地震等災害而致房屋或屋內物品毀損必須重建(修)或購置,「經居所所在地村里辦公處或警察、消防機關勘查出具證明者」,修正為「經居所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消防機關勘查出具證明者」;其餘無修正。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