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Menu
本室簡介
人員職掌
法令規章
統計資料
回校首頁
本功能需使用支援JavaScript之瀏覽器才能正常操作
首頁
法規宣導
銓敘部113年5月2日部銓四字第11356988881號令
依公務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2款規定繼續任用人員,另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特種考試及格資格者,自111年12月30日起,如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且其任該職等職務年資及考績合於任用法第17條第2項序文及第1款規定,並已晉敘至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得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1130507臺教人(二)字第1130047027號函.pdf
1130507臺教人(二)字第1130047027號函-附件1-銓敘部函.pdf
1130507臺教人(二)字第1130047027號函-附件2部銓四字第11356988881號令.pdf
瀏覽數:
Close (Esc)
Share
Toggle fullscreen
Zoom in/out
Previous (arrow left)
Next (arrow right)